孙伟铭——这个曾经被舆论贴上“中国醉驾死刑第一人”标签的男人,终于在9月8日上午等来了免死的消息。当天,四川省高院二审推翻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终审判决孙伟铭无期徒刑。
与“一审判死”一样,二审改判无期同样引来了舆论的激辩。河南陕县“王卫斌醉驾致6死7伤”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这个“同案不同判”的例子,让孙案的判决显示出了法律量刑标准的摇摆不定,也令人们对法律的稳定和有效性感到隐隐不安。
好在最高法院反应迅速,在孙案二审宣判的当天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不仅就孙伟铭二审改判无期作出了比较充分的法理解释,更重要的是通过孙案统一了醉驾肇事案的法律适用。今后与孙伟铭案情形相似的案件,将统一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的统一适用”,也由此被一些媒体指为孙伟铭案的最大价值所在。
一次余音不绝的改判
其实孙案二审改判无期早有先兆。在二审改判之前,作为公诉人的检方就曾公开表示:孙伟铭案不宜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在一审判死刑之后,媒体也曾集中报道了孙伟铭的感人事迹和对死者家属所做的积极赔偿。这些报道勾起了人们的同情心,几大门户网站的调查结果显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孙伟铭免死”。二审改判之后,主流媒体的评论也大多对判决抱支持态度。
9月9日的《新京报》发表题为“孙伟铭案改判体现司法与时俱进”的评论。文章认为:改判符合近年来死刑复核案件中越来越明显的政策倾向。孙伟铭案具备了“间接故意”、“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以及“获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可谓意料中事。而最高法院一般性指导规则的出台,是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在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的结果。
同一天的《检察日报》则引用专家的话明确提出“慎用死刑值得肯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表示:即使法院和被害人律师也只认为孙伟铭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你顶格判死刑。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教授也表示,一审死刑量刑过重,二审无期是可以接受的判决。专家们最后的共识是:刑法应该更加人道,应本着“谦抑性原则”适当刑罚。
但反对二审改判无期的意见也同样存在,9月9日的《羊城晚报》发表文章认为:孙伟铭醉驾案死刑改判无期是法律败笔。作者指出:司法的力量在于依据事实,法庭对一件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例作出判决,坚持至关重要。该案事实清楚,快速判决并不困难,但一审判决持续了7个月时间;二审不当庭宣判,过了好几天才宣判,这又让人产生诸多猜想。可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坚决。法律自身不自信,这是法律的羞辱。
用判例统一法律适用
孙案二审改判虽仍有争议,甚至出现了“孙伟铭是不是花钱免死”这样的极端质疑,但舆论至少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孙伟铭案的判决统一了醉驾肇事的法律适用。这对“法律条文自由解释权过大”的现状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9月9日的《现代快报》发表了题为“孙伟铭帮助醉驾统一了罪名”的评论文章。作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醉驾适用的法律,是孙伟铭案的最大社会价值。最高法院对这一法律认定的公布,统一了地方法院过去各自掌握的认定方式,更重要的是让社会对于醉驾肇事后的定罪量刑也更加公开透明。某种程度上讲,孙伟铭案对法律公平的推动作用,不亚于2004年广州的孙志刚案件。因此,该案件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同一天的《广州日报》也发表文章认为:孙伟铭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标本判例。作者指出: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执行的社会行为规则,就应该这样“统一标准”,清晰地告诉我们,某些行动的后果是什么,或者要为此承担什么责任,以体现其行为规范。虽然我国目前采用的不是判例法,但在以往法律实践中,判例已在发挥参考作用和现实影响。作者由此希望:“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不只是案中几个家庭悲剧的演绎,它们可以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判例,进而发挥标本意义,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借鉴。
尽快实现判例指导常态化
对同样的案情统一法律适用有多重要?孙伟铭案给出了正面答案。但北京的一起判例却告诉我们:类似“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仍然时时刻刻存在于这个社会。
9月8日的《北京晨报》报道了北京延庆法院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认定“肇事者报警”算自首,并因此给予了轻判。但8月底,浙江省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却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同样的行为,两个截然不同的认定。这一令人迷惘的差异,再次把人们带回到了“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猜谜游戏中。
9月9日的《新闻晨报》发表文章指出:“主动报警是否属自首”亟须案例指导。作者认为:两地的做法都有根据,要统一一般有两种方法。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方法费时费力,较为简便的方法是,由最高法院搞案例指导,在各地相互冲突的几个案例中,选择一个最为认同的案例向全国法院颁布,指导各地法院如何来适用法律。可以想见,如果采用这一较为简便的方法,那么全国法院在“主动报警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上就有了明确的标准。
法律不能猜谜,执法不能选择,这应该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共识。不容否认,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颁布有前有后,而社会现状却是瞬息万变的,法条之间因此会频频出现冲突,如任由这样的冲突存在,任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再出现,必将有损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孙伟铭案的判决统一了醉驾肇事的法律适用,是对法律漏洞的有效弥补,但“肇事后报警算不算自首”争议仍存,却是在提醒司法者:如何尽快实现判例指导的常态化,当是孙伟铭案留给这个社会的不绝之音。
□本报观察员 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