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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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畏“网”如虎
不如进而“触网”
· 整治小产权房不能搞突击执法
· 给“自取其辱”的教育部一点掌声
· 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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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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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小产权房不能搞突击执法
  【中国观察之椿桦专栏】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制订和发布规定,下狠招阻止“小产权房”买卖,如违规买卖“小产权房”被查实,购房款将被没收——这是中新网9月2日的消息,这条消息来得突兀,让人不明所以。

  “小产权房”能不能放开,该不该存在下去,这里暂不讨论。因为在我国现行房地产制度下,“小产权房”不合法,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你再怎么觉得它合理也没用。既然不合法,当然可以打击。但由于“小产权房”的交易不同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因此在打击之时,不能搞突击执法,更不能违反法律。

  报道中有个细节让人看不明白——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出,“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买房人的购房款怎么成了非法所得呢?莫非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因为卖房人的错误而突然来路不正了?此外,认定某项收入是否非法所得,其主体也应当是法院,国土资源和房管局想必没有资格定性。

  在现行房地产制度框架下,政府部门当然有权阻止“小产权房”的发展,但从“执法为民”与“执政为民”的角度出发,是不该轻易“下狠招”的。“小产权房”发展到今天,之所以难以遏制,某种程度上讲,与政府过去的执法不严不无关系。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小产权房”也不是一天发展到现在这种规模的。关于“小产权房”现象,多年前媒体就曾有过大量报道,社会各界也就此进行过激烈讨论。虽然政府一再声明建设出售“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可能给予产权登记,然而我们一直只听见政府部门的警告,却不见采取措施严厉阻止“小产权房”的建设。这无异于误导了部分人的预判,衍生出部分买卖者的侥幸心理。这个道理就好比,公安部门警告人们不要盗窃,但在打击小偷小摸等盗窃犯罪时却迟迟不见实质行动,结果只会导致盗窃成风。

  “小产权房”交易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它是低收入群体在当前高房价之下的一种自救。对此,政府一方面要保持一种悲悯情怀与自责之心,另一方面,在打击“小产权房”时要循序渐进。譬如,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房行为,一开始就要严格审批,对开发商也要一视同仁。一旦发现无证建房,马上制止,将不合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到房子建完了再来打击,那样会导致公众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于已经建成的房子,政府可以限期整改,对已经卖出的房子,可要求买卖双方取消交易。若买卖双方拒不执行相关制度与警告,再“下狠招”也不迟。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有时事评论集《舆论尖刀》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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