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种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也没有官员为此担责,相反这一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又异常普遍,大家当然有权将之理解为: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在“事实上”合法化了。
现在的问题是,公众难道应该为某种法律的“事实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吗?相关执法部门又应该为小产权房的违法泛滥承担怎样的失察之责呢?消费者的责任与执法者的责任,孰轻孰重?孰因孰果?
既然执法者不能让小产权房停建,那么消费者不仅能以“不知情”之名为自己辩护,甚至还可反问执法者:为何小产权房能在你们的监管之下大量存在?管不住小产权房的开工建设,却对消费者“没收购房款”,这与“执法经济”何异?
当然,执法者对小产权房实在也是左右为难。放任不管固然是严重失职,管呢,乱局已大面积形成,没有统一的处理方案,实在不知如何下手。
现在的办法是,要么修改相关法律,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要么严格执行现行法律,从建设源头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实际只有两条路可选,关键是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早做决断。
如果小产权房问题继续久拖不决,结局必然“多输”:其一,在法律已“事实死亡”暗示下,违法小产权房继续供需两旺,法律尊严尽失;其二,地方执法部门左右为难;其三,由于暧昧状态下根本没有制约机制,本应受益于小产权房的农民权益,也会被村官腐败交易吞噬。(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