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这是一个注定引发争议的处罚:56岁的赵某系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一个摊主,他因在市场楼梯口抽烟被拘留5天,成为重庆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不少人质疑处罚偏重,该市消防总队表示: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摊主知法犯法应重处。即日起,消防部门会按上限处罚高危场所吸烟者。
(8月31日《重庆晚报》)
我虽然也吸烟,但并不觉得赵某因吸烟被拘留有多冤枉。事实上,重庆消防总队对赵某的处罚完全有法可依——按新《消防法》要求:“在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5天以下拘留。”
重庆消防总队对赵某的处罚并未僭越法律,却还是引起了广泛质疑,我觉得这不是执法者的问题,而是因为法律赋予了执法者太大的腾挪空间。进一步说,是由于一些法律条款表述模糊,虽然表面上呈现的是一个法治形态,但在巨大的弹性范围内,却处处让人领受到人治的“拳脚”。
就事论事,首先,什么才算“有火灾危险场所”?这好像全然可根据执法者自己的判断来界定,赵某在商场里吸烟,执法者认为商场就是“有火灾危险场所”,谁敢抬杠?别说商场,倘若执法者把网吧、酒吧和咖啡馆也算成“有火灾危险场所”,那也完全说得通!此外,什么叫“情节严重”?这同样是执法者可根据自己的感受来判断的。赵某的儿子说,父亲并未与执法人员起冲突,又是专门跑到楼梯口去吸,怎么也不应算成情节严重。而执法者认为他是摊主,本来有劝顾客禁烟的义务,现在却明知故犯,这不算情节严重吗?你看,本来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最后却成了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而更让人想不通的还有那“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的表述,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句话本身就消解了法律的严肃性。什么叫非常时期?什么又叫非常手段?这里面的潜台词有两句:一、“不信治不了你,看你下回还敢不?”二、“忍过这段时间,你该吸就吸。”很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的心态。
绝非控烟一事,事实上,一些执法部门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施展人治“拳脚”的事情可谓多矣。比如近期颇受关注的醉驾问题,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可以,按交通肇事罪处理也可以,好像都是由着执法者自己的理解。而翻一下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涉及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大多没有一个准确、严格的标准,而都是给出一个含糊的范围。
比如《道路安全法》里“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弹性条款可谓比比皆是。必须指出,这种由执法者根据自己主观理解来进行的弹性处罚,势必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会为法治构架内里的人治“拳脚”留下托词和施展空间。(衙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