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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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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播放电影侵权
仅点击一次 就赔了2000元
  在线播放电影侵权

  仅点击一次

  就赔了2000元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徐州市一家网吧因在线播放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判决赔偿原告福建省东宇影视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2003年12月31日,原告东宇公司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电影《银饰》,由三方共同享有该剧的所有版权。2004年10月12日,该影片获得公映许可证。作为电影作品《银饰》的著作权人,东宇公司2008年5月6日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用户提供《银饰》的在线播放,遂申请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来到该网吧,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银饰》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遂将该网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某网吧辩称并非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其所使用的影视播放系统及影片均是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且被告提供在线播放的电影作品《银饰》仅被点击一次,即使存在侵权,侵权情节也显著轻微,并未给原告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网吧经营规模小、影响范围窄,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支付的费用缺乏合理性。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银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公众提供《银饰》电影的在线播放,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案中侵权所得利益及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该案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的主张,鉴于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被告由于侵权行为所获得商业利益的具体数额,故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涉案电影作品《银饰》的性质、内容、影响力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告的诉求赔偿数额过高,应予酌减。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该网吧服判未上诉。

  通讯员 刘春华 徐民三 快报记者 邢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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