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2日、3日、6日,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
■4日、5日、7日、8日,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
随着国庆节的临近,昨日,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提醒,用人单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合并放假,具体安排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那么如果国庆节期间加班,加班工资具体是怎么算的呢?《生活常州》采访了相关部门,他们表示: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国庆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如果以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那么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当天的加班费最低为850÷21.75×300%=117.2元,休息日的最低加班费则为850÷21.75×200%=78.2元。
从上述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这项内容影响加班工资的计算,那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市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知道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那么加班工资到底适用哪些范围呢?《生活常州》了解到,加班工资主要适用范围是,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冯士海 李曼 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