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为生二胎谎称女儿痴呆,不料女儿溺水身亡,保险公司以该夫妇隐瞒女儿病史为由拒绝理赔。崇安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该夫妇最终获得两万元赔偿。
2004年1月,江阴市民徐某为11岁的女儿小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受益人为徐某夫妻二人。保险合同约定,小徐在70岁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赔偿徐某夫妻3万元。
2009年5月,小徐发生意外溺水身亡,年仅16岁。徐某夫妻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身故保险金3万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
而早在2001年,徐某夫妇为生二胎,曾向计生委谎报女儿有痴呆症。保险公司称,徐某夫妇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了女儿患有痴呆症一事,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徐某夫妇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申请当时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朱某出庭。朱某称当时到原告家里动员原告买保险,亲眼看到孩子,当时11岁,正常,并无痴呆症。同时朱某承认签保险合同时,并未询问孩子有无病史,只是叫原告签了名字,保险单内容是朱某填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务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并未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相关病史,属自行放弃权利。如果保险公司作出了相关询问,而投保人故意隐瞒,则投保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向投保人作出询问,故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理由并不充分。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徐某夫妇理赔两万元。陶玉 陈青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