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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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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强暴10岁幼女声称继女勾引在先
  继父多次强暴10岁继女,致使继女一度离家出走。东窗事发后,无良继父竟称是女儿勾引在先。

  王某在1998年再婚时,再婚妻子唐某带来了当时只有七岁的女儿李某,三人组成家庭共同生活。谁知,此后王某对继女动起了歪脑筋。

  2001年夏天的某日,王某不顾继女尚是10岁的幼女,在家中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随后的几年中,王某瞒着妻子,持续对女儿施暴,导致李某难以忍受,一度离家出走。这使得王某的禽兽行径得以曝光,被公安机关抓捕。

  在庭上,这个声称把继女当亲生女儿养育的继父还辩称:当时虚岁只有10岁的继女主动勾引他并爬到他身上,想以此来证明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对方即构成强奸罪。当法官向王某释明上述法律后,王某终无言以对。近日他被惠山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王小娟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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