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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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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付药费医院须提前告知
  昨天,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城镇医保患者在使用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时,医院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医疗服务中的4类卫生信息应当主动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公开:特殊诊疗服务流程、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

  办法强调,医疗服务中的下列卫生信息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和超声、造影、CT、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城镇医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以及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事先告知和知情同意事项。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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