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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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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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伤人,上了法庭才愿赔
  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沙溪法庭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马某与被告翟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翟某再赔偿马某11000元。

  原来,被告翟某在太仓市璜泾镇承包耕地,为看家护院饲养了一只家狗,平日用铁链拴在门口。去年6月,乡邻马某去翟某家,不料翟某家的狗挣断铁链,将马某左小腿、足跟咬伤。马某因此住院治疗25天。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村委会多次派人上门调解未果,马某遂将翟某起诉至法院。

  太仓法院立案受理后,向翟某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向翟某讲解了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经耐心解释,翟某愿意在已经赔偿35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马某11000元,马某的态度也有所转变,同意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后,翟某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曹柏鹏 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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