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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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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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将公车归己名下 事发反诬被人胁迫
  明明是私自将公司买的高级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东窗事发后,不得已归还奥迪汽车的曹毅竟然一纸诉状将接手汽车的公司员工赵丽告上法庭,声称自己遭受胁迫才将汽车转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将汽车归还。近日,江阴法院驳回了原告曹毅的无理诉求。

  2008年3月,曹毅到江阴市某金属回收公司工作。同年4月,公司汇款34万余元购买了奥迪A4轿车一辆,曹毅具体操办这一事宜。事后,曹毅擅自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几个月后,曹毅便不再去该金属回收公司工作。2008年9月,该金属公司的负责人方元带着员工赵丽等人至曹毅居住的常州市某小区,将奥迪车开回了公司,并将曹毅一并带回。

  当时,东窗事发的曹毅书面保证,会及时将车辆过户到公司或公司其他人员名下。可回到常州的曹毅当天下午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声称自己的汽车被抢,但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并未立案受理。此后,曹毅声称赵丽继续胁迫自己,使自己最终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到赵丽名下。他一纸诉状将赵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奥迪轿车。

  成为被告的赵丽非常生气:曹毅跟自己之间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而曹毅明明是亲自到车管所办理的过户手续,根本不存在挟持、胁迫,如今却反咬一口,想以此将奥迪车据为己有。气愤的赵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曹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是受到赵丽或者他人的威胁所致。因此,曹毅关于其受赵丽胁迫而将奥迪车转让过户给赵丽,要求撤销该转让合同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毅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华灵芾 蒋正光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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