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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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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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工程腐败关键是造价透明
  【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8月19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8月20日《现代快报》)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触目惊心。为什么工程建设领域会成为腐败重灾区?一些领导干部为什么会违规插手工程建设?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时为什么会大肆行贿?这三个问题其实有一个共性,即:国家投入的工程项目利润比较高,有了高利润,才有了与此相关的审批、征地、建设、招投标等多个环节的腐败。行贿人哪怕动辄送出几十万几百万,也没有承揽到项目后的利润多,用业内的术语说,就是“金桥银路铜房子”。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自1997年我国大规模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开始,到2005年的8年时间内,先后有17名省市级的交通部门领导落马,甚至出现同一个省份的交通厅厅长连续几任前“腐”后继的情况。

  工程建设领域畸高利润形成的原因,从程序上看,一是定额标准不完善,不少新产品、新工艺缺少定额考核,形成虚高价格;二是在招标阶段不规范、不透明,甚至出现管理部门、投标单位相互勾结的违法行为;三是对违法行为处罚比较轻,如《新京报》2007年6月17日报道:新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最高将被处罚5万元。这样的规定,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定额是工程预算价格的形成依据,招投标是对工程价格的市场调节。这两个环节中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推高工程造价。

  投资拉动是我国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内的行贿、受贿问题,我们以往多是在腐败暴露后予以惩处。其实,更应当需要考虑的是,应使工程建设项目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公开透明,合理确定工程定额标准,把建设工程的利润率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确定适当的利润率。这也是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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