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小区的两户业主,一户因为家中渗水,另一户因为家中被盗,都认为物业有责任,所以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为此将他们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一直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判决物业公司胜诉。法院同时认为,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家中渗水不交物业费
陆女士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物业公司要求她支付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共1873元。
陆女士则一肚子委屈:“我家外墙、屋面、飘窗渗水,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但物业公司一直不理睬。他们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我拒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辩解说:“这是开发公司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我们物业公司的维护范围,我们也向开发公司反映了。”陆女士责问:“那为什么原来的物业公司会来维修呢?”物业公司说:“原来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公司的子公司,有问题他们当然会修。我们只是对共用设备进行维护,飘窗属于陆女士的财产,不属于我们的维护范围。”
家中被盗不交物业费
与陆女士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王先生。物业公司要求他支付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30日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的物管费2230元。
王先生说:“物业费我是没有交,没有交的原因是物业公司对公共部分的设施管理不善,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修理损坏的监控设备,导致我家三次被盗。而这套监控设备当时也是算在购房款里的。”
物业公司对此的答复是:“王先生所说的监控设备在我公司交接时就已经坏了。我们向王先生要物业费时,才知道他家被盗。而且有没有被盗我们也不知道,合同也没有说被盗就可以不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业主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其要求陆女士和王先生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陆女士和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陆女士和王先生支付相应的物业费1873元和2230元。
通讯员 余言
快报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