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5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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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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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江苏首个《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生活常州》近日从常州市物价局获悉,《常州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以此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收费行为。据悉,该《办法》是江苏首个关于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方面的管理规范。

  《办法》统一了流动儿童简易学校收费标准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常州市境内举办的小学和初中学校,包括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常州市目前有各类民办中小学校46所,其中小学37所,初中9所;民办小学中流动儿童简易学校32所,在校学生20166人,占全市在校小学生的8.8%,占全市流动儿童少年小学生人数的19.1%。《常州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校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常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该《办法》统一了流动儿童简易学校的收费标准,满足了全市近20%的流动儿童就读需求。据了解,常州市流动儿童简易学校数量多、规模小、办学条件差异大,规范流动儿童简易学校收费管理、保障流动儿童合法权益日益重要。该《办法》的出台,创新性地突破了现行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模式,填补了流动儿童简易学校收费政策的空白点,建立和完善了流动儿童简易学校收费实行指导性管理的方式:一是量化了办学条件。二是下达了指导收费标准。三是放宽了管理权限,《办法》明确,流动儿童简易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教育、价格部门对照条件和评估得分,在市下达的指导收费标准和规定浮动幅度内审核批准具体收费标准,促进了管理的因地制宜和规范。

  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还建立了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二年以上学费、住宿收费标准未作调整,且办学成本上升30%以上,民办中小学校可以提出学费、食宿费收费标准调整申请,同时规定调整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办法》规范了民办中小学的收费行为。一是民办中小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外,未经市价格、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二是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三是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常州市民办学校收费统一收据》,并定期对票据进行结报缴验。四是作业本费、服务性收费的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账、分项核算,学期结束,将收支情况向学生及其家长以书面形式公布,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结算。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价格、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结合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利益。

  《办法》还完善了民办中小学办学政策保障机制:一是严格落实涉及民办中小学的价格优惠政策。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中小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全面落实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二是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工作,确保拨补到位;三是认真落实好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等政策,为民办中小学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常价宣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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