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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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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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经济适用房尚需制度保障
  【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针对各界对经济适用房的质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公开向媒体表示,经济适用房仍是现阶段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各地特别是一些住房价格较高的大中城市,适度发展经济适用房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应严厉查处骗购经适房,以及管理人员内外勾结、牟取私利的行为。

  (《新华网》8月9日)

  住建部官员的这一表态,是对近来舆论唱衰或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公开回应,有媒体认为,这一情况说明,尽管经济适用房制度在落实中存在不少弊端,但住建部仍然在力挺经济适用房制度。我认为,在当前不少城市房价飞涨,普通工薪阶层普遍买不起房的背景下,住建部官员重申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强调“有条件地支持居民拥有住房”而不是引导租房的住房市场发展理念,既保持了我国房地产改革政策的连续性,也符合工薪阶层的住房诉求。但这样的政策理念,要在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仅靠住建部表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制度措施。

  我国经适房制度自推出以来,在执行中之所以屡屡被异化,除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因素、房地产商担心冲击商品房价格、一些权力部门利用该政策自肥以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经适房制度实施细则,把执行制度伸缩性的裁量权完全交给了地方政府部门。

  比如,经济适用房制度规定,经适房项目用地实行政府划拨,但划拨价格是如何确定的?由哪些因素构成?该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于是,经适房项目政府划拨价格也就多种多样,有的按照基准地价,有的按照拆迁补偿价格,还有比照同地段招拍挂价格适当降低后确定等;与之相联系的是,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动辄需要几千万甚至更多,都要由政府投入,而不少地方在操作中,把本应由政府投入的部分转嫁给开发商,这就让经适房的价格开始攀高,而如何对政府的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则没有相关制度约束。

  还有,大家反应最强烈的经适房价格,既然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其价格构成有明确规定和制定程序,其详细数据为什么就不能公开?有的地方竟然对媒体回应:经济适用房价格形成过程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对此,我查阅2004年、2007年国家有关部委两次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其中并没有这样的文字表述。

  经济适用房制度,由于没有实施细则,不仅在开发建设和出售监管等环节容易出现政策漏洞,而且在经适房准入主体确定方面,也一度非常混乱,一些不具备参与、建设资格的单位也大量涌入,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对此,2006年8月21日,原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2007年8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再次明确,严禁党政机关集资建房,使这种对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异化现象得以遏制。

  从经济适用房制度日常操作来看,从开发建设到分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要把这一制度认真落实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细则,细化和解释相关条款的详细内容,适当限制地方部门对经济适用房政策解释、执行的随意性,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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