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0日公布的通知明确,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此举将进一步降低相关上市公司的生产成本。通知还明确,超过30%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定毫无疑问利好相关公司,但是对医药行业的好处较为有限。根据2005年实施的《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用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2005年的这项规定已经是一般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的12.5倍,是特殊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的3.125倍
快报记者 李雁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