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儿子在酒店大堂里摘了一朵花,被服务员撵出吓哭,母亲就上前理论,却被该酒店老总率人打死。目击者称,案发后该酒店老板曾扬言:“大不了花200万元买条人命嘛。”该案的最新进展是:8月8日,酒店老总的夫人主动找到死者家属协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酒店老板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28.5万元。
(8月9日《重庆商报》)
这条新闻的标题就是《重庆母亲遭酒店老总率人打死续:28.5万元私了》,难怪它甫一出笼,便舆情汹涌:明显的刑事犯罪,就这么私了?威严的法律就这么靠边站了?如果打死人可以私了,那死者的丈夫是不是也可以将酒店老板打死?我很赞同这些网友的意见,但我仍然觉得,所谓“私了”,并不符合法治社会的逻辑。也许,它只是行凶者家属的病急乱投医,一起影响如此恶劣的案件,怎么可能以私了而告终呢?但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允许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本身就是失职,因为这一协议将对案件的审理起到很大影响——行凶者很可能会因“赔偿到位”而获轻判。
我不知道,当那个可怜的孩子知道他母亲仅以28.5万元的价格被买断生命的时候,会作何感想?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究竟该以怎样的数值来体现?但我确信,在执法机关缺席的语境下,加害方必然会继续以强势的面貌出现,居高临下地对被害方予以象征性的施舍!这样的赔偿,不仅对案件审理是极不好的影响,对死者家属,其实也是又一次伤害。
当死者的丈夫选择了28.5万元的时候,他可能已经被迫放弃了对正义的坚守。但我相信,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执法机关应该依法办案,还死者以公道,给社会以信心。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应该是法庭上的事,而不是双方私下约谈的结果。(海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