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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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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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举报信泄露给被举报人”
  ■公民发言

  据新华网8月6日报道,近日,海南省纪委通报了一起国家干部泄露举报信、恐吓举报人的案件。海南昌江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人事调配股副股长胡春燕泄露举报信、县地方税务局社保征稽局局长邱春华得知举报信后恐吓举报人。

  假如邱春华不那么嚣张,而是在背地里对举报人下黑手,那么,“将举报信泄露给被举报人”就成了一件风险很小的事情。因举报而被打击报复的情况,一直以来都不罕见。我们对“将举报信泄露给被举报人”并非没有相关法规加以管理,就像此次,胡春燕、邱春华就已经受到了处理。但法规的惩戒力度不足,却是一个大问题。像胡春燕,受到的是“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像邱春华,处理是“留党察看两年和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连“公门”都没有逐出、连“皇粮”都还可以继续吃,这样的惩处实在是太轻了。

  而另一方面,我们对举报人的保护,则十分空洞。在很多国家,人们把揭露问题的人叫做“吹口哨人”,美国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对吹口哨人保护的规定非常细致,比如该法案规定,政府在雇佣一个雇员时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能因为这个人揭露了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如腐败、渎职等而被解雇或变相解雇。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推动不断完善《吹口哨人保护法》。

  反观我们,法律条文过“粗”确实是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举报人的保护由于缺少第三方力量、缺少监督力量,而难以得到落实。现实情况是,许多被举报人都是官员甚至就是地方一把手,在这种情况下,举报信寄到本地的信访办、检察院、纪委、监察机构,都有可能因“官威”笼罩而出现侵害举报人权益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最终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着力。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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