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拆房拆下的砖头,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爬上屋顶拆砖却不慎摔下受伤,小便宜没贪成还吃了苦头的老人一口咬定是房主雇他去拆房的,于是将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宜兴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了这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敖大今年63岁,和被告苏雄、王小白夫妇是同村邻居。2007年1月23日上午,胡敖大在苏雄夫妇简易厂房的屋顶上拆砖头,因石棉瓦断裂而不慎从屋面掉下受伤,二次住院治疗了32天。经鉴定,胡敖大已构成九级伤残。之后,胡敖大诉至法院,要求苏雄夫妇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95370元。
庭审中,胡敖大称,他是受苏雄夫妇的雇佣,在帮二人拆房过程中摔伤的,因此苏雄夫妇应当对他的伤害进行赔偿。被告苏雄夫妇则辩称,他们已将拆厂房的事发包给了他人,是胡敖大要拆房拆下来的砖头,他们的意思是“你若要就自己去拆”,胡敖大就去拆了,这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赠予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苏雄、王小白夫妇叫来李明和徐师傅出庭作证。证人李明和原被告是同村人,李明说,出事那天他去打牌,在途中听到被告王小白对走在他前面的胡敖大说,“砖头要不,去拆”。胡敖大听后立刻去了,过会就听说他摔伤了。另一证人徐师傅是负责帮苏雄夫妇拆房的帮工,他说,苏雄雇他去拆房,说好了工资一天50元,他并不知道是谁叫胡敖大去拆房的,也不知道胡敖大拆一天多少钱。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苏雄、王小白夫妇与胡敖大之间并没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已将拆房工程发包给徐师傅,再雇佣年过60的胡敖大去拆房的可能性极小,故法院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证人李明听到王小白对胡敖大所说的话中可得知,胡敖大曾经向王小白索要拆房拆下的砖头这一事实,否则,王小白不叫走在胡敖大后面且比胡敖大年轻的李明,而是叫胡敖大去拆房,显然有违常理。胡敖大为自己的利益去拆房且在此过程中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摔伤,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苏雄夫妇不应承担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张卿 王建停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