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3版:民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工人锯树砸断电线
千余住户一片漆黑
· 爸爸“抢注”孩子姓氏
引发一场家庭大战
· 工作十多年竟被单位弃用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8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爸爸“抢注”孩子姓氏引发一场家庭大战
其实,孩子该姓啥,法律还真的“管不了”
  父母离婚,未成年孩子的姓氏,成了两家人争执的焦点。于是,背着对方悄悄登记姓名的人有了,到法院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孩子姓名权的官司多了。

  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由双方父母协商确定。但如果协商不成,怎么办?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两个案例。

  当“上门女婿”

  抢得孩子姓氏丢了家庭

  王刚和李娟,这对同在南京某高校当老师的夫妻,曾被同事戏称为“最搭的一对”。两人相识时,王刚在读研究生,李娟则读本科,两人坠入爱河一年后,即将大学毕业的李娟,开始和王刚谈婚论嫁。

  就在这个时候,王刚的父母来到南京,在得知本科生就业可能困难时,便在李娟面前说风凉话,并告知李娟,“最好主动退出,免得以后麻烦!”

  年轻气盛的李娟无法接受这个事情,王刚多次做自己父母工作,没有解决问题。

  一天,王刚陪着李娟回家。心情低落的王刚为让李娟和其家人放心,当即表态:如果我父母不接受李娟,我就“嫁”到你们家。李娟的父母听这个未来的女婿这么说,很开心,他们拿出了纸笔,让王刚写下了保证书。

  半年后,王刚冲破父母的阻挠,与李娟在南京结婚。此时,李娟也已经留在了王刚任教的大学,成了王刚的同事。

  平静的生活,随着儿子的出生变得有了生气。但好景不长,就在两人还沉浸在喜悦中时,李娟的妈妈找到了王刚。

  “小孩要报户口了,我跟你岳父商量过了,孩子的名字,就叫李亮,你找个时间去登记吧。”岳母语气平静,但王刚脑子却轰的一下炸开了。

  “孩子的名字,我跟李娟还没有商量好呢。再说,小孩子也不应该姓李啊,得跟我姓王啊!”王刚辩解说。

  岳母从口袋里掏出了一张纸,展开,王刚傻眼了。原来,那是当年自己写下的“上门女婿”的承诺书。但王刚还是据理力争,“当年为了和李娟结婚,我把自己父母得罪了才有了今天。现在你们不应该为了孩子的姓氏再闹得一家人不开心。再说了,也没有规定上门女婿的孩子一定得姓你们家的姓啊!”

  见岳母态度坚决,而李娟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王刚便悄悄地来到了派出所,直接为孩子登记了王亮的名字。

  但没想到,王刚的这个举动,却引发了家庭大战。很快,李娟便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留给自己抚养。

  判决很简单,两人离婚,孩子归李娟抚养,孩子姓名不得变更。

  法院审理离婚期间

  妈妈“改”了孩子姓名

  刘玲和沈凯原是夫妻,两人在2006年年底生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因为夫妻两人还没有想好小孩的名字,在医院登记时,临时以“沈锐”命名。之后,儿子在医院就诊时,也是这个名字登记的。2007年年底,刘玲和沈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期间,刘玲带着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在派出所为儿子申办了户口,并正式将姓名登记为“刘睿”。

  沈凯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刘玲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对其姓氏进行了变更,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据此,沈凯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刘玲恢复儿子“沈锐”的名字。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的姓名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刘玲和沈凯在孩子出生后,在医院登记和之后的就诊过程中,均以“沈锐”名字登记,以此推定为双方共同认可的姓名。因此,刘玲在之后报户口时的姓名变更行为,未经沈凯同意,侵犯了沈凯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姓名的权利。据此,今年3月份的一天,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子姓名由‘刘睿’恢复为‘沈锐’。”

  刘玲随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在上诉状中,刘玲表示,此前在看病和就诊期间,对于在就诊病历中登记的姓名,只是出于院方的要求登记的临时姓名,并非夫妻双方协商认可的姓名。刘玲认为,公民的姓名应以户籍登记为准,所谓的变更或者恢复原姓名,应该是指变更或者恢复原户籍登记姓名。而“刘睿”是刘玲和沈凯儿子的唯一法定登记姓名,原判决要求刘玲恢复儿子原姓名一说无事实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终的姓名决定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不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力来实现。因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驳回沈凯的起诉。

  “收到这份判决书时,我心里一块石头才落了地!”刘玲告诉记者,她和沈凯已办妥了离婚手续,孩子也判给了自己,接下来的日子里,她将全心抚养孩子。

  ■律师点评

  尴尬姓名权

  背后的问题

  “类似的纠纷,这些年越来越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许英律师从事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诉讼业务10年,频频出现的父母争执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案件,让她感到压抑。

  在许英看来,此类问题的法律解读非常简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合法的监护人,只有双方协商一致的姓名,才是孩子的最终姓名。这个姓名经过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即为法定的公民姓名。不管父母之间的状态是“婚姻中”还是“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始终需要两个人协商确定。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父母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往往会把自己的怨气通过孩子发泄出来。比如,男方明知孩子会判给女方,便提前将孩子的姓名登记为男方姓氏,取得抚养权的女方没有办法改变姓名这一事实,便为孩子另取一个自己喜欢的名字,造成孩子的实际使用姓名和法定登记姓名不一致。如此这般,父母的气倒是发泄出去了,但又有谁来为将来孩子的生活着想呢?

  许英说,法律永远解决不了婚姻家庭的核心问题,希望天下父母都能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当涉及孩子时,更须慎重。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快报记者 田雪亭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