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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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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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不明真相 官员该担何责
  ↓是谁令群众不明真相的 东方早报 7月30日 作者:贾葭

  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新华每日电讯7月28日)

  【东方早报一评】

  过去十几年来,“不明真相”之于民众而言,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它经常出现在群体性事件过后的官方解释或见诸媒体的新闻通稿中,通常的表述是“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一般在发生群众大规模聚集的事件后,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不假思索地祭出这一说法,且使用一分为二划分阵营的方法,指大部分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受“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与挑唆。

  真相可能是这个世界上最不易接近的东西。通常而言,和普通群众距离比较远、关系也不那么密切的事件,不明真相很正常,也可以理解。

  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中,“不明真相”的发生逻辑却恰恰相反。许多事件的发生,老百姓是身在现场亲自参与的。比如湖北石首事件,表面看上去是因一非正常死亡人士的家属保护其亲人的遗体所引发,实则当地百姓对当地政府早已怨声载道,便借围观这种方式发泄不满。

  一些地方政府似乎特别钟情于这个词汇。大事小事发生,一概称之为“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聚集”,好像中国老百姓特别喜欢看热闹。一些领导似乎特别恐惧于群众聚集,哪怕只是看看热闹也不行。给外界的感觉是,他们似乎从“围观群众”那里很是感到某种不安。

  为平息这种不安与恐惧感,围观的群众必须要在短时间内被解散或者强行驱散,不论这种围观多么秩序井然多么安静平和。这就很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群众自己认为看到的是真相,而政府却偏说不是,且硬塞给他们另一个真相——你们是受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唆的。

  在早年信息沟通不畅的时代,某件事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官方解释是唯一的声音,也是唯一的“真相”。

  传媒的市场化改革以及网络时代的到来,终结了这种只有一种声音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真相不是一些闭目塞听的领导的禁脔。知道真相是群众的权利,哪怕他们只是在边上围观,也有权利知道真相。而网络、手机短信,则为他们寻求真相提供了工具便利。事件发生后,第一时刻全国全世界都能看见,不借助官方媒体,真相照样可以传播。

  以前我们也被告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后来就变成“不明真相”了。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应从让群众知道真相开始。

  【现代快报再评】

  新华社记者黄冠写的时评《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不仅在于说出了大家的心里话,也在于发言者的身份,属新华社,有权威性。但愿各地的官员能听进去。

  去年瓮安事件发生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就指出,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可是,听得进去的官员不是很多。什么“不明真相”、什么“少数坏人”、什么“煽动”,还一再被用来解释群体事件。不是那些地方官员不明白这套话语的陈旧和悖理,是因为这个公式便于“枪打出头鸟”。而解决社会矛盾,关键是要拓宽群众集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使之成为社会的排气阀、减压阀和均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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