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柒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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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城民警为什么不朝嫌犯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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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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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民警为什么不朝嫌犯开枪
  7月28日,安徽桐城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毛继根、张龙在检查同骑一辆摩托车、涉嫌偷盗摩托车的3名男子时,3名男子分头逃窜,毛继根鸣枪示警并将一名男子抓获,不想另外一名男子从背后猛击毛继根头部,致毛继根当场晕倒,并将其随身携带的一支64式手枪和两发子弹抢走。此案一出,便引发了读者的关注。面对逃跑的嫌疑人,民警在连续鸣枪三次后,为什么没有对嫌疑人开枪?查处盗窃摩托车专项行动有无必要配枪?

  毛继根鸣枪示警是正确的选择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三名男子应该属于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对于这样的嫌疑人,仅仅在逃跑的情况下,民警的确不敢随便开枪!”作为安徽民警的同行,江苏一位资深民警告诉记者,民警使用枪支,是有严格规定的,目前,只有在15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但仔细分析这15种情况和桐城这个案子,也就是民警毛继根是否选择开枪能靠得上边的,只有第10种情况,即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但三名男子逃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以暴力方法抗拒的行为,就算是属于阻碍民警履行职责的行为,但也没有危及警察的生命安全!”这位民警表示,对于民警使用枪支的行为,公安部的规定极为严格,如果只要是阻碍执法的行为都可以用枪,那就麻烦大了。

  “那嫌疑人不是使用砖头袭击民警并抢走了枪支吗?难道这也不属于以暴力方法抗拒执法?”对于不少读者的疑问,这位民警表示,使用枪支规定的15种情况,都须是现实存在并持续中的,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在民警鸣枪示警后,如果不使用枪支会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只能使用枪支。但在桐城案件中,嫌疑人袭警的行为发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且民警当场被击晕,已经不具备使用枪支的条件,“如果嫌疑人袭击一次后,造成民警受伤,但并未昏迷。此时,面对嫌疑人的第二次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后使用枪支或者直接使用枪支,都应该是符合规定的。”

  对于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毛继根第一次鸣枪前,曾突然停步,从地上捡起石头,准备砸向毛继根,这个时候毛继根是否可以开枪的问题,这位资深民警同样给出了否定的解释,“他拿起石块并没有出手,而是转身继续逃跑,而且石块也很难危及毛继根的生命安全,所以,这种情况下,民警不会作出开枪的选择。”

  警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枪支

  而对于查处盗窃摩托车专项行动有无必要配枪的问题,知情者表示,只要符合公安部等有关持有使用枪支的规定要求的,当地警方有权根据行动的性质等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需要配备枪支。

  据悉,从2007年开始,枪支已经成了基层民警选配的警用装备之一。而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基层单位都配备了包括枪支弹药等在内的警用装备,只不过数量不多。在南京,包括交警大队、派出所、特巡警大队等基层单位都有枪库和弹药库,而特警支队更是配备了较多的枪支,包括狙击枪。

  快报记者 田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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