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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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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退休人员 死亡待遇标准提高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提高,文件执行日期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南京市市本级、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由5000元调至6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由1500元调至1800元。参加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5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500元。其他死亡人员的有关费用在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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