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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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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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出了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
理由是:汽车转了手, 但保险没有转手
  今年4月12日14时30分左右,常州市海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驾驶员洪某开货车与嵇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小型普通客车受损。交警认定海顺公司的驾驶员洪某负全责。事后经交警调解洪某代表海顺公司赔偿嵇某车辆修理费4750元,同时海顺公司支付评估费230元。

  不久,海顺公司派人带着材料到常州一家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很简单:我们与你们没有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我们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据介绍,洪某开的货车原车主是常州一家金属材料公司,该公司于去年9月1日就该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一年(2008年9月6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5日二十四时止),保单注明汽车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货车5—10吨”。今年3月,这家金属材料公司将该汽车过户给了海顺公司,同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辆行驶证注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由于保险公司拒赔,海顺公司委托常州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董毓新帮助维权。常州天宁法院于今年6月1日受理此案。

  “车辆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不是海顺公司,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批改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说。“海顺公司不具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公司依法拒赔。”

  对于保险公司的一家之言,海顺公司的代理人董毓新在法庭上亮明自己的观点:海顺公司已实际占有并支配该保险车辆,且又因使用该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以说海顺公司具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其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车辆保险合同标的物是机动车而不是投保人,有驾驶资格的人在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董毓新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车辆转让后并未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过户前后没有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车为营运车辆,因而保险车辆的转让未加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单未办理批改变更的缺陷不能构成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合同系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支付保险赔偿款是其主要义务和责任,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保险公司以未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的约定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排除了受害人的主要权利,显失公平。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履行了赔偿事故受害人的责任,且保险公司已经定损,故予以确认。”常州天宁法院近日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海顺公司机动车三责险保险理赔款4980元。

  针对此案,有关业内人士提醒市民,虽然该案胜诉,但毕竟增加了许多麻烦,所以二手车买卖的车主应该增强保险过户的意识,在车辆转让后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的手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以避免事故发生后遭拒赔的风险。

  吴光前 童家松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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