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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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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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合法是为多收费”有一定道理
  ■热点纵论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昨日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

  (7月29日《新京报》)

  罗亚蒙的误读说一出,迅速引来舆论的质疑。在城管整体形象不佳的现实语境中,不少网民先入为主地认为,所谓的“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凸显了城管恋权的本能。但实际上,如果仔细阅读了罗亚蒙的原话,便可发现其所言不虚,其表述揭示了三点真相。

  其一、罗亚蒙称,征求意见稿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此言并非无的放失。我们知道,由于全国财政收入下降,要完成全年财政收入增幅任务,难度不小,因此强力征税便是一个方向。据最新一期的《南风窗》报道,一些地方,征税已经落实到街道。在此情景下,拿流动摊贩“开刀”,以增加税费收入,并非戏言。

  其二、罗亚蒙说,对小摊贩不应进行强制许可,而应当让他们自愿选择登记还是不登记。这同样有其道理,要所有的流动摊贩主动进行工商登记,既不可能,也未必符合流动摊贩的本意。众所周知,“管理就是收费”在许多地方已经异化为潜规则。那些流动摊贩收入菲薄,他们愿意被纳入管理并心甘情愿缴纳高昂的税费吗?

  其三、罗亚蒙说,“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这番话也揭示了真实而冷酷的真相,放眼一些部门,管理就是收费,收费了却不负责,正如有官员指出,一些部门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如果是这样的话,流动摊贩干吗要合法化?不是自讨苦吃吗?

  日前某地出台条例,称“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允许各类摊点在规定地段规定时间经营”,这一管理条款被称为很人性化,但未几,就有网民披露,在规定地段规定时间经营,赚的钱还不够上缴的。不管此说是否属实,提供的命题即是“招安”摊贩不能为了收取税费。毕竟,摊贩需要的合法化必然要附带优良的服务,而绝对不是高昂的税费。

  (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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