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介服务费没有明确约定,能否依据交易习惯认定呢?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结的这起万元中介费官司给出了答案:不能。
2008年3月12日,无锡一家置业咨询公司把徐先生的房屋介绍给一家座椅部件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徐先生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出租给座椅部件公司。合同还写明了租赁期并在租金部分约定每月租金10000元,该中介服务费由座椅部件公司承担。此后,座椅部件公司按照合同承租了房屋,但至今没有支付中介服务费10000元。2009年2月24日,置业咨询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座椅部件公司立即支付中介服务费。
座椅部件公司辩称,置业咨询公司曾在电话中口头承诺只需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就可以了,并且还开过7500元中介服务费发票,中介服务费不应是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这份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置业咨询公司虽曾开具7500元发票,但无证据证明这是全部中介服务费。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中介服务费的金额,根据双方以往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可认定双方交易习惯是按1个月房租金计算中介服务费。一审法院判令座椅部件公司支付置业咨询公司服务费10000元。座椅部件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对 “每月租金10000元,该中介服务费由座椅部件公司承担”的约定存在争议:置业咨询公司认为“该”字即指每月租金10000元,双方已对中介服务费作出明确约定;座椅部件公司认为“该”字指此次房屋租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中介服务费金额。
置业咨询公司提供了与座椅部件公司以往签订的全部7份业务合同。其中,租期2年的4份,租期1年的1份,租期半年的2份。租期2年和1年的收取了1个月房租金,租期半年的收取了半个月房租金,以此证明按双方的交易习惯可确定中介服务费应按1个月房租金即10000元计算。
二审法院查明,置业咨询公司与座椅部件公司此前共有过7次交易往来,中介服务费都已结算完毕,结算方式都是由置业咨询公司一次性开具发票,座椅部件公司按发票金额全额支付。据此,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仅确定了房租金为10000元,对中介服务费虽有涉及但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在双方对约定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必然得出中介服务费为10000元。从此前发生过的7次交易来看,租期与中介服务费虽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成固定的比例。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租期超过半年而不满1年,难以从此前7次交易往来中得出中介服务费的金额为1个月房租金10000元。从双方此前7次交易实际结算方式看,都是由置业咨询公司一次性开具发票,座椅部件公司按发票金额全额支付。因此,不能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认定中介服务费为1个月房租金即10000元。无锡中院认为,座椅部件公司应向置业咨询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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