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一人在押期间企图逃跑意外死亡
新华社合肥7月22日电(记者 程士华)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界首市持枪抢劫金店案作出一审判决。直接实施抢劫的4名被告人中,由于王汉玉在押期间企图脱逃时意外受伤死亡,剩余的王清彬、曲庆有、王相国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晚,来自河南省唐河县郭滩镇的王汉玉、王清彬、王相国、曲庆有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冲到界首市一家金店内,抢劫金手链、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总重量2480余克,价值人民币67万多元。实施抢劫后,4人携带金首饰分乘两辆摩托车逃离。被告人逃跑途中,开枪重伤界首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协警员于少甫。之后,又有协警员韩少峰、范松松驾车追到,4名被告人持枪抢走警用摩托车后再次逃跑。
该案发生后,界首市公安局迅速侦破,并将嫌犯抓捕归案,王清彬等人2007年到2008年间在广东博罗县、湖北襄樊市、河南唐河县等地实施的12起抢劫案也同时告破,王春阳、何砚思等人因与这些抢劫案存在关联被警方抓捕归案。后王汉玉在押期间企图脱逃,但在翻越看守所大门时意外受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