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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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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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要“重企业轻消费者”
  ■今日视点

  7月20日出版的《中国经济周刊》报道说,为更好地保护水资源,专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水资源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表示,目前从政策环境、技术条件等各方面看,开征水资源税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则表示,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应该包括使用者和开采者。报道还说,在资源税改革方案酝酿出台时,将水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已成业内共识。

  水资源税一旦开征,无论是不是采取阶梯式税率,水价都将上涨。但水资源又是典型的公共环境财产,所以说,水资源税如何体现“公益”特色,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否则的话,“喝水还要交税”会让大家心里很不舒服。专家提到的阶梯式税率,只能实现“多用水多缴税”的目的,解决不了水资源税的税负公平问题。在我看来,水资源税的公平体现,还应该从征税对象和税款使用两个方面着力。

  正如专家所说,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开采者和使用者,这应该不会有什么疑问。现在的问题是,对开采者和使用者应该怎样分别征税?一个很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开采者是将卖水当做生意来做的,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水则是像空气、阳光一样的生活必需品。水资源对两者而言性质不同,他们应该负担的水资源税当然也应该有天壤之别。现在对于水资源税的讨论中,专家们的思路还停留在“阶梯式税率”的整体设计上,而没有考虑到开采者和使用者各自的税负问题,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一项公共资源的使用征税,节约资源是必须考虑的,但“公益”和税负公平也应该重点考虑。我的意见是,如果要开征水资源税,应该对开采者和使用者区别对待,分别制定基准税率。具体来说,就是对开采者课以重税,对消费者征税,只能作为补充,基准税率应该定得比开采者税率低得多。如此一来,既能确保水资源税总体作用的实现,也能实现基本的税负公平,体现出水资源“全民共有”的公益特色。

  第二个问题,是水资源税的使用问题。《中国经济周刊》的报道中提到了这个问题——水资源税是否能做到专款专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的石磊博士在接受采访时并未回答这一问题。这使我相信,提议开征水资源税的专家们对于税款的使用还没有明确思路。毫无疑问,水资源税是应该专款专用的,而且我认为,从开采者那里征收的水资源税,除了用于水环境整治和保护外,还应该拨出一部分用于补贴消费者,以减轻他们的税负。

  当然,制定区别对待的税率和确保水资源税专款专用,都需要一系列复杂的制度设计,但既然我们要开征涉及面如此之广的水资源税,在体现税负公平的环节上,自然不应该有任何图省事的理由。(本报评论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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