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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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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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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天从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月起,江宁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又添四项新政,除了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外,还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普通门诊费也可以享受报销。

  据介绍,本月起,江宁将下调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1000元、650元、400元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同时,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300元下调为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95%调整为98%,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90%,I类、II类病种最高补助限额提高500元,住院费用个人分担比例由在职职工的50%下调为10%。

  与南京八城区一样,该区也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1200元)以上的,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200元以上,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3000元。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同时,保留其他门诊待遇(不含门诊特定项目病种),患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享受门诊慢性基础上,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免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另外,该区还增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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