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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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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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是否有“文化索赔权”
  【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25岁的农民彭加银从来没上过学,他攒了3000多元钱上驾校学驾驶,因考驾照时无法阅读试卷,不能通过交通规则考试。这个农民很后悔:早晓得这样,小时候怎么也要进学堂认字。

  这是《重庆晚报》日前报道的一则新闻。这个新闻能使人知道教育是多么重要,但我考虑的问题比这要多一些。

  这个新闻,说明了社会生活存在着门槛,接受教育已经成为正常生活的基本前提。某种程度上,这可能也对一些社会规则的“隐含前提”提出了问题。

  例如获得驾照并无明确的学历规定,但交规考试作为一个必备程序,隐含着驾照申请者必须具备阅读能力的条件。我不知道从合格驾驶的角度来说,阅读能力是否是必需的,如果它是必需的,一个不具备阅读能力的人显然无法做到安全驾驶,文盲自然不可以获得驾照;但如果合格驾驶与阅读能力是无关的,那么对不具备阅读能力的人,驾照核发部门就有必要考虑怎样使他们通过交通规则考试。

  我估计,阅读能力与合格驾驶之间的关系,可能从来就没有人考虑过,因此一个隐含的门槛,使得未受过教育的人被“顺理成章”地隔离在某种生活状态之外。这是社会规则中未被觉察的空档。

  还有一个问题,是文盲是否可以向政府要求赔偿。彭加银今年25岁,那么他出生于1984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已经通过并当年施行,彭加银的入学年龄应是1991年,但他一天也没有上过学。这是因为贫穷,彭加银说,“认不到字,真的好恼火,以后,砸锅卖铁也要让我娃儿上学!”因为贫穷,而无法接受义务教育,这曾经是并非个别的现象。

  义务教育应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因此,彭加银未能上学以至今天无法获得驾照,不仅应有个人的后悔,是否能够由此向当地政府提出索赔,我看也是可以讨论的。他承受的也是当地政府地方未能“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后果,哪怕是他的父亲未能送他入学,当地政府有未尽到“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责任。在有了《义务教育法》之后,一个公民因文盲而遭受各种社会排斥,他是不是可以因政府未能对他履行教育义务而拥有“文化索赔权”呢?

  一农民因不识字而未获驾照,这是一个并不起眼的社会新闻,你可能一笑而过,也可能同情其遭遇,还可能作教育重要性的证据,但我想,社会规则中隐蔽性的限制性条件,以及政府应否为其行为所造成的长期性损害负责,都是重大的问题。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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