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据《新华网》7月15日报道: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案当天一审宣判,陈同海因受贿近2亿元被判死缓。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9573亿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论罪应判死刑,因其认罪悔罪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改判死缓。
又一起巨贪免死的案例。这一案例刷新了贪官受贿的数据,一跃到了近2亿元的顶峰。仅从案值来看,成克杰受贿4109万元,胡长清受贿544万元,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郑筱萸受贿649万元,这些远比陈同海受贿数额少数倍数十倍的贪官们,一个个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样是受贿,执行的是同一部刑法,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受贿近2亿元的陈同海为什么能够免死?公开的报道中给出了两条理由:一是退还了全部赃款;二是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虽然有关部门随后又公布了解释说明,但仍难服众,因为解释说明中仅公布了适用于立功表现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公布陈同海“立功表现”的具体细节。
比如,法庭认定陈同海近两亿元受贿款已全部退还,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公布其如此巨款是如何退还的?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的时间是1999年到2007年6月,时间跨度长达近9年,而案发后到宣判仅有1年多时间,其近两亿元的赃款是如何全部筹集到并退还的?其现金、股票、实物各占多少?有无虚拟的成分?即使是全部退还了,那么,一个受贿2亿元的案件与一个受贿数百万元的案件比较,同样是全部退还赃款,在量刑上该有什么样的区别?不会是受贿数额越大,量刑越宽松吧?
再有,陈同海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更应向社会公布具体细节。很明显,法院既然认定陈同海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就说明其检举行为是真实的,而真实的检举行为又有什么理由不向社会公开呢?
近几年来,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断爆出新的纪录,但另一方面,贪官免死却几乎成为一个“潮流”,民众对此非常迷惑:他们怀疑即使上了审判台,贪官们的“余威”是否还在发挥作用?因此,对那些在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有关部门对适用于“立功表现”而减刑的情况,应当予以解释,以减少或消除公众的疑惑。
法治的社会,是信息公开、透明的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本身就是公正、客观、公平的象征。所以,公布贪官“立功”表现细节,是法律正义、自信的表现,也是对舆论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的负责和尊重。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和出台这方面的制度规范,使人们尽可能全面地了解社会生活中重大案件的相关情况。如果某些案件的“立功表现”确实不宜向社会公布,也应当明确限定范围并告知公众。如果贪官免死的细节仅仅为案件审理部门所知,其对社会形成的负面影响确实太大了。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