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淘房周刊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跨过清凉门桥,好房任你选
· 这真的算我跳单吗?
· 这样的中介咋能让人放心?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7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这真的算我跳单吗?
  近日,读者吕小姐遇到了一件难事。“说来也巧,我在网上看中的一个房源,正好是我老公通过中介去找到的同一个房源。因为我和房主在网上认识在先,我们就同房主直接交易了。但随后中介以我老公违约为由,要求我老公赔偿双倍的佣金。”

  吕小姐的老公和中介就签了一张“看房单”,“看房单”上面写着:“买卖双方必须通过中介交易,并各自承担中介佣金。违约者赔付双倍佣金。”吕小姐很纳闷,“明明这房子是我自己先找到的,中介的要求合理吗?我老公必须要赔偿双倍佣金吗?这可是2万6千多块钱呢!”

  房源非独家

  买方可举证

  记者咨询律师得知,一般情况下,所谓的“看房单”其实就是一份双方协议,“看房单”往往都会约定购房者看房后必须通过中介才能交易,这一约定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对购房者和中介双方具有约束作用。

  但是在吕小姐的案例中,特殊情况出现了,因为中介提供的房源并非中介独家所有。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起到的是信息沟通、促进交易的作用,因此,如果中介提供的并非是独家信息,那么它的作用对购房者来说是不是还有意义呢?

  所以,只要购房者能够举证其在网上自行找到房源并和房主达成交易一致的意思在先,而且,吕小姐和其老公确实事先并不知道两人找到的是同一个房源,一般来讲,如果打官司的话,法院应该是会支持购房者的。

  所谓看房单

  千万要慎签

  这里还得提醒购房者,“看房单”能不签的话,最好不要签。

  通过中介买房成功,要签署一个中介、买家和卖家共同签字的《三方协议》,这个协议一签,才表明中介促成交易成功,有权收取佣金了。那么,看房前签署的“看房单”,提前约束购房者必须就此缴纳佣金,其实对购房者来说是强加的义务,购房者完全可以不签。

  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签“看房单”中介就不让看房的情况,购房者只能妥协。我们还发现有的中介骗签“看房单”的现象,经纪人对购房者说,这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程序,作用是统计看房人数的,购房者不知不觉就被套进去了。购房者应当心。

  快报记者 刘欣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