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记者 朱俊俊)2008年1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州市渔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小尾羊”商标专用权,要求其赔偿小尾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近日,这一案件被江苏省高院列为《200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中十大维权案例之一。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目前在全国有548家连锁店,入选“中国最具竞争力连锁经营企业50强”,去年营业额达50亿元,位列全国餐饮百强第三名。
2004年2月,常州钟楼区小尾羊火锅店(以下称小尾羊火锅店)与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小尾羊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约定由小尾羊火锅店开办经营、并在常州地区(除金坛外)发展以“小尾羊”为统一形象、管理、设置和运作的餐饮连锁店,期限自2004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止。
根据上述代理合同,小尾羊火锅店又在常州地区授权开设其他火锅店。其中,2005年5月,经小尾羊火锅店授权,常州市红火火锅店被特许经营小尾羊火锅。后常州市红火火锅店在经营期间整体转让给了常州市渔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蒙家公司)。
渔蒙家公司在特许经营权已到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小尾羊”文字和图案、悬挂小尾羊公司获奖奖牌等标志。同时,渔蒙家公司又发布广告宣传,称“由于原小尾羊的产品单一性及开发能力弱,无法适应常州一带民众的品味。渔蒙家公司特别新增了有滋补功能的羊脊骨火锅和盱眙龙虾……”小尾羊公司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