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到朋友刘益家帮忙,不慎从刘益家二楼摔伤致死。对此,安福家人向刘益提出了151万余元的索赔要求,但刘益提出,其中医保基金结付的医药费44万余元不能再要求赔偿,由其发起的捐款也应免除其相当于该款项的赔偿责任。随着“医保”的普及,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引出的新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就这一案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朋友家帮忙,意外致死
刘益与安福都是业余无线电协会的会员。2007年1月13日下午,刘益请安福等三位朋友到他家帮忙安装电台天线。在安装过程中,安福不慎从二楼屋顶摔落在地,致头部重伤。 2007年10月16日,安福因治疗无效死亡。
出事后,刘益除了为安福的治疗跑前跑后外,还通过无线电协会发起募捐。刘益筹集到爱心款13.54万元,其中13.37万元用于支付安福的医疗费,余款也分文不少地交给了安福的妻子。
安福去世后,安福家人为赔偿事宜不能与刘益达成一致意见,向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益赔偿原告151余万元。由于案情复杂,原、被告争议焦点较多,金阊区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尤其是对医保基金结付的44万余元医药费,是否再要被告赔偿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原告认为,安福个人享受社保,由医保基金结付的医药费44万余元并不等同于刘益支付了该笔款项,不能因此而免除刘益支付该笔款项的责任。
被告刘益认为,医保基金结付的44万余元医药费并不是安福看病的实际支出,因此该部分医药费应当予以扣除,原告不能再要求赔偿。
法院首判: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金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福是在无偿为被告刘益安装电台天线的过程中摔伤并导致死亡,被告刘益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安装天线的过程中,安福不慎摔伤,自己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被告刘益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刘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部分,安福的医疗费中部分由医保基金结付是基于安福生前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享有的医疗保险收益,该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救济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刘益的赔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刘益赔偿该部分医疗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捐款部分,捐款从性质上看是社会人士出于爱心和同情,而捐助用于安福治疗的,并不是捐助给被告刘益的款项,故不属于被告刘益支付的款项,不能从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项中扣除。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刘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人民币84.18万元。
被告刘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死者利用“医保”支付部分是否该赔引争议
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被告是否需要对安福医疗费中利用“医保”支付的部分进行赔偿?在法律界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安福“医保”账户中支付的人民币44万余元并非原告方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原告方不存在该部分的实际损失。因此,根据民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该部分医疗费应从被告应当支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被告可以不赔偿该部分医疗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属于不同层次的救济制度,享受医保待遇是以患者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支付保险费为前提的,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安福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该部分由“医保”支付的医疗费。法院判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金霞 金华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