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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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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董”该担何责
两位知名教授的观点截然相反
  在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覆事件中,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阙敬德的身份备受关注。梅陇镇政府相关人士解释,阙敬德作为镇长助理,不是公务员,只是事业单位人员。

  对此,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一种观点是,虽然阙敬德不是公务员,但他行使的是公权力,从事的是公务活动,就应该按照《公务员法》追究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阙敬德是镇长助理,但因不是公务员,就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镇长助理,只能看作是政府雇员,是镇长“手足”的延长,其行为的责任应有镇长承担。

  邹荣:非公务员同样难逃责任

  邹荣说,《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阙敬德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同样难逃责任,我国事业单位履行了部分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可以按照《公务员法》执行。邹荣认为,公务员只是个职业,关键看其有没有从事公务,有没有行使公权。不是公务员,并不表明他就不是公务人员。阙敬德作为镇长助理,从事的主要是镇政府所安排的公务活动,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阙敬德等公务人员入股房地产公司,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27条明确指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再严重的处于开除处分。

  傅鼎生:行为不当但不违法

  傅鼎生说,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具有独立意志,并有一定的裁量权。阙敬德虽然是镇长助理,但由于其身份不是公务员,从法律上来讲,他不能算是真正意思上的镇长助理,只能看作是政府雇员,是镇长“手足”的延伸。他行使的职能都是镇长赋予的,只要在规定的一定范围内活动,就没有什么不当。但如果有独立的处置权、裁量权,就违法了;同样,镇长如果把权力下放给镇长助理不当,也违法。所以,这个度全有镇长把握,稍松就容易出问题。

  傅鼎生表示,《公务员法》没有禁止政府雇员不能入股企业,也没有规定政府雇员不能经营,所以阙敬德的行为不能定性为违法,只能说是不正当。如果要追究责任,只能追究雇主的责任,也就是镇长的责任,而实际上,镇长又没有入股企业和参与经营,所以给下一步的处理问题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应尽快完善监管条例

  邹荣和傅鼎生都是国内知名教授,虽然在阙敬德一事上两人观点截然相反,但在国家对公务人员及政府雇员的管理上,都一致认为漏洞较多,亟待完善。

  邹荣教授说,公务人员入股企业已不是什么新闻,媒体上也经常报道政府官员或公务人员入股煤矿、房产、娱乐业等企业的情况,但查出结果又怎么样?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轻描淡写而过。根本原因在于法规和制度不完整不完善。以《公务员法》为例,就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入股企业该如何处理,尤其是入股收益部分。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并心存侥幸,如果入股被发现,但入股收益巨大的话,他就会选择退出公务员队伍去做老板,反之就退股,继续做公务员。

  傅鼎生教授说,政府雇员现在很普遍,而且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出现雇员利用政府给予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情况。如何加强管理,目前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法规和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雇员都是官员个人单独聘请的,工资也是由官员个人支付,而且雇员不能以官员身份在公众面前出现。

  邹荣和傅鼎生都呼吁,尽快完善法规和制度,从机制上反腐,从源头上防腐,这样才能杜绝阙敬德现象再演。

  邹荣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行政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专家研究员,上海市人事局、卢湾区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同时还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顾问团成员。

  傅鼎生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决策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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