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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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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再迈关键一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继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等5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后,经过长达近3个月的酝酿,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实施细则终于出台。昨天,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标志着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再度迈出关键一步。

  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27条,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解读

  试点企业由地方推荐产生

  【规定】《办法》指出,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解读】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在审核时,会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企业可将人民币存放境外

  【规定】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解读】央行负责人表示,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人民币结算可享退(免)税

  【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解读】央行负责人表示,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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