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省检察院打了场漂亮的危机公关战
· 老外免费,自我歧视而不自知
· 造假未遂不是免罚的理由
· 以公权谋私利是社会公平大患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7 月 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造假未遂不是免罚的理由
  ■相关评论

  重庆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该不该被取消录取资格,近来人们争议颇多。重庆市教委日前给出答案:由于何川洋造假一事尚未构成加分事实,因此仍保留其录取资格。(《成都商报》7月1日)

  一名成绩优异的考生若被取消录取资格,的确令人惋惜。可这毕竟只是“于情”的一面,“于法”、“于理”呢?

  从“法”的角度来看,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

  应该说,这条规定是严丝合缝、滴水不漏的,它表明,只要造假事实存在,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都要受到处罚,不管是家长所为还是考生自己所为,考生都要受到处罚。何川洋违规变更民族成分之事,发现于考试之后、录取之前,按照规定,应当取消其录取资格。

  从“理”的角度看,造假“未遂”很容易让人想到强奸“未遂”,对于强奸“未遂”者,我们能否免于刑事处罚呢?显然不能。造假与强奸当然不能相提并论,但个中道理是一样的。再比如,一家生产假酒的酒厂,在其生产的假酒害死人之前,我们能否免于处罚(相当于取消录取资格)呢?恐怕也不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止步于纠正,而要给予处罚。道理很简单:就是要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以警示他人。重庆姑息何川洋,实在是开了一个坏头。(晏扬)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