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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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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统计法严防官员“造假”
  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部法律大大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程子林说。

  他说,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的执行机关,将把严肃执法作为重点,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这部法律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统计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政府了解国情国力、制定各项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最核心的要求。

  但中国统计资料“失真”的情况多多,单单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近年来,上至中央政府高层,下至普通百姓都一直在探寻其产生的原因,并希望能够切实改变这一状况。

  国家统计局前任局长李德水曾披露,某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

  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也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

  对于这些情况,普遍的解读认为,过于看重经济增长指标,并将其作为评价考核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甚至推行“末位淘汰”等做法,迫使少数干部在考核的重压力下,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得不寻求作假。

  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之处,也为官员们“随意处置”统计数据提供了空间。修改前的统计法规定,有关领导干部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这次法律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体制和机制上的因素也为统计数据造假提供了可能。那些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也大都是部门、地方单位领导的下属,很多人迫于压力,不得不按照领导的要求上报数字,甚至不惜采取“按需报数”的方式以迎合上级。

  “数据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说法在社会上流传甚广。这一方面说明了统计数据对干部升迁的重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官员对统计数据行政干预的程度。

  针对此,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作出处罚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保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严惩统计数据“注水”,是一个系统工程。程子林介绍,政府相关部门已启动统计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还将根据新统计法的要求做好现有统计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同时,还要制定一些其他新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以新统计法为中心的统计法律制度。

  新华社记者 张宗堂 崔清新 隋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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