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邹声文 周婷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8件已经“过时”、不适用的法律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其中包括4件已制定施行50余年的法律。
这次被废止的8件法律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分别是:1954年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5年出台的《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以及1957年出台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第二种情形是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在这些事项完成后,现在已与实际不适应的法律。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种情形是已经被新法律代替的旧法律。属于这种情况的有3件,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