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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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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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已不是个税公平的主要障碍
  ■今日视点

  财政部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这份由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撰写的报告透露:近年来工薪阶层对个税的贡献最大,已经超过了50%。今后个税起征点还将适时作出调整。不过报告认为,大幅提高起征点后,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受损。(6月18日《京华时报》)

  提高起征点怎么反会“劫贫济富”呢?报告给出的理由是:如果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而个税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我国目前实行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单来看,这份报告举的例子是成立的——如果只是调高起征点,的确会出现高收入者受惠多、中低收入者受惠少甚至不受惠的情况。但有一个问题报告似乎忽略了:个税起征点调高的同时,现行税率和按个人收入征税的方式也可以一起调整。

  简单来说,起征点早已不是个税改革的主要矛盾,目前个税改革的主要突破方向,应该是税率和按个人收入征税方式的调整。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如果现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高收入税率更高、中低收入税率更低”,那么,因提高个税起征点而减少的税收,就完全可以从高收入者那里得到补偿,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不会有明显减少。

  此外,在个税征收方式上,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按个人收入征收”,也就是说,只要你的月收入达到了某个征税标准,不管你家里要养几口人,都要按相同的税率缴税。这种相对粗糙的征收方式,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很省事,但却在事实上造成了税负不公——同样是月收入5000元,对一个没有家庭负担的人和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人来说,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按照家庭实际负担征税,已经是国际上个税征收的主流方式。在我国,之前也曾有几个地方的地税局局长表示过要向“按实际负担征个税”过渡,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却一直没有确切的消息。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表示,如果大幅调整个人所得税,建议召开听证会。我想说的是,听证会的确需要,但当下税负公平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个税起征点。如果要听证的话,我们的精力应该更多放在税率和征税方式的调整上才对。(本报评论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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