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国家环境保护部日前对违反环境法规的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原因在于“中国一重”有两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6月16日《人民网》)
对“中国一重”的处罚只是在重复中国环保的一个尴尬情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也就直接和间接鼓励了违规者破坏环境。显然,20万罚款对2008年产值达120亿元的“中国一重”来说简直就是毛毛雨,如果能用20万罚款换来两个重要项目的先斩后奏,很划算。
而且,这样的毛毛雨也不可能触及相关责任人。由于“中国一重”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无论是什么样的罚款都会由纳税人来埋单,丝毫触及不了责任人的一根汗毛。但环境污染的后果却要所有公民来承担,至少是要让当地人来承担。因此,这种触及不到责任人的罚款难以阻止环境违法。
我国重大水污染的罚款上限是100万元,而大气污染行为,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上限仅为50万元。同时,环评法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罚款上限仅为20万元,对“中国一重”的处罚就是如此。
相比之下,有些国家的环保惩罚要严厉得多。比如说美国司法部指控丰田公司在美国销售的汽车中安装的监测尾气装置违反了环保法,要求法院判决丰田公司更换装置并罚款585亿美元。另外,美国对违反环境法的单位和企业不仅要处以极高的罚款,而且也要让责任人、法人代表受到惩处,包括监禁。例如,美国根据《综合犯罪控制法》起草的《判决指南》规定,造成水体污染、大气污染、有毒废物处置等7个方面环境犯罪的,责任人受到的最重惩罚是,违法一天判一年监禁,对再次违法者将加重处罚。
国内也有一些专家提议将环保违法的罚款提高,这一点,重庆已经率先在地方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按日累加处罚”的规定,但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目前还是一个空白。企业屡屡不惜罚款环境违法的秘密,恐怕也就是因为这个空白。(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