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落点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我国《政府采购法》里的明文规定,例外情形只有“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极少数。不独我国如此,各国《政府采购法》里都有向着本国产品的规定。如此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当然应该更加支持国产商品,将纳税人的钱留在国内。
之所以会出现政府采购“歧视国货”的现象,充分说明《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未能得到很好的遵行。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政府采购法》针对此条款并无罚则,二是崇洋媚外心理作祟,三是政府部门的奢侈浪费和攀比形象,四是一些不合理的减免税和补贴政策。因此,发改委强调4万亿刺激方案优先购买国货,与美国经济刺激计划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拥有完全不同的现实背景——我们更多是在强调国货与外货的平等权,而美国强调的是国货强势基础上的进一步保护。
4万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皆来自纳税人,当然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因此,按照《政府采购法》采购本国产品并非什么新规定,而充其量只是对现有法律的遵行。只不过,在“预算软约束”之下,追求攀比享受和部门利益的“歧视国货”,恐怕不是对《政府采购法》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条款进行重申和强调,所能够解决的。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