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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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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更需要“不自觉地接受监督”
  【中国观察之潘多拉专栏】

  王荣在履新深圳市代市长的讲话中表示,“一定自觉接受市委常委会和全体委员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的监督,自觉接受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6月14日《广州日报》)

  官员履新时表示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已是惯例。不过,我还是从中读出了一些新意——“自觉接受监督”这个习惯性表述或许可以改一改了。从实际情况看,“自觉接受监督”的反面是“反对、抵制、抗拒监督”,比如某些单位“防火防盗防记者”,某些官员动辄给批评自己的人扣上“诽谤”、“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的罪名,就是在采取种种手段反对、抵制、抗拒监督。而从语法上讲,“自觉接受监督”的反面,似乎也可以是“不自觉地接受监督”。我觉得,对官员而言,从语法意义上引申出的这个“不自觉地接受监督”,其实是一种水平更高、更值得倡导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规范。

  官员表示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方面说明他具有自警的意识和开明的作风,另一方面也说明,外界对官员的监督远远谈不上坚实有力,以至于还需要作为被监督者的官员主动表态,号召监督者大胆行使监督职责。在有些监督者看来,被监督者有没有主动表态“要自觉接受监督”是不一样的:表态了,相当于监督者的监督权利得到了承认和许可;没表态,则说明他未必愿意接受监督,未必同意监督者对他进行监督,也就说明监督者的监督权利是缺乏保障的。这有点像有些地方的公权部门给媒体颁发“新闻监督护照”,那意思再明显不过——只有我自觉接受监督、愿意被你监督,你才能真正行使监督权,反之,你是别想对我进行监督的。

  官员“不自觉地接受监督”则有所不同,他已经把自己被监督当成了一个不需要专门论证的前提,一条不需要三番五次重申的公理,一种不需要加深认识和特别提醒的“本能”。对官员而言,自己作为被监督者,从党委常委会到广大干部群众等各方面作为监督者,被监督者完全没有必要向监督者表示“我愿意接受你们的监督”,更没有“资格”向监督者表示“我同意你们监督我”。监督者对官员进行监督,是一种天然的权利或法定的权力,无论官员是否愿意、是否许可,他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而不能反对、抵制和抗拒——更重要的是,监督者一定要理直气壮地对官员进行监督,要让官员不接受监督不行,欲反对、抵制和抗拒监督亦不能。

  在“不自觉”当中,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官员就受到了外界的监督,岂不更好?只有走了到这一步,才算真正落实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本分,真正回归了监督的本义。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有文集《英俊的丑角》等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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