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30年的违章建筑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被驳回,主人一纸诉状将房管部门告上法院。两审法院一致判决,搭建年代再久远,违章性质也不改变,房管部门并无不当,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80多岁的梁老太太是无锡人,曾到苏北插队几年。1979年回到无锡后,住房成了个大问题。梁老太太曾居住的公房让给了亲戚,梁老太太家人只好在该公房后的空地里搭了个10平方米的简易住房。这一住就是30年。2008年,梁老太太的儿子、媳妇致函无锡市房管局,要求市房管局对该处房屋能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给予明确答复。
房管局称,梁老太太居住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能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梁老太太不满意房管局的答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
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5月15日施行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房屋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本案所涉搭建房屋,其性质早在1980年的房产档案材料中即确认为“违章”,此后该性质也未发生转变。2008年,梁老太太儿子、媳妇向被告提出对搭建房屋办理权属登记要求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等材料,因此房管局作出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梁老太太提出搭建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符合登记条件,被告应予办理权属登记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梁老太太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陆媛 游荣兴 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