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高考作文是公民教育的试纸
· 取消空调公交是不自信的乱折腾
· 对权力来说,不逾法即为善
· 含泪表白:“咬余专业户”不止四人
· 拜托, 别搞巡考“形象工程”了
· 合理配置空调公交更重要
· 石局长,和空调公交较啥劲啊?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6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对权力来说,不逾法即为善
  【学者视线之邵建专栏】

  前几天,我在《南方都市报》上读到保安之女遭轮奸的报道。轮奸之外,施害者还有其他惨无人道的虐待和摧残,读其文字,无法不让人愤怒。次日,在南都上又看到报道的后续:“昨日,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作出批示……并要求相关部门严惩歹徒。”该报道的大标题是“刘志庚:感动、震怒、难过”。这不奇怪,市委书记也是人,在已经失心疯的邪恶面前,人的反应其实是高度一致的(且看那些跟帖)。同样不奇怪的是刘的批示,这样的批示为我素所常见,相应常见的是民间亦常为此叫好(同样可见跟帖)。

  民意汹涌,已无需我多言,我要旁白的是,刘既为该市权力之首脑,在这一即将走向刑事诉讼的案件之前,我以为,不批示比批示对法律来说更好。

  面对这样一个骇人听闻的刑案,法律自然会启动它的程序。在法律作为的时候,需要的是法律之外的权力不作为。毕竟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权力,而且是很专业的权力。它在运作的时候,最需要的是保持来自专业自身的独立性:既不为民意所动,更不为权力所动(除它之外的)。尤其是法律之外的权力,法律不是它的专业,它很难作出专业理性的判断。比如现在报道的标题是“感动、震怒、难过”,是的,作为一个人的自然感情,完全可以理解。但这种感情因为出自权力者,一旦带入法律运作,显然就会和法律理性格格不入。这正像众多感动、震怒和难过的网民,他们用跟帖的方式“批示”严惩:凌迟!凌迟!凌迟!请问,法律能根据这样的“批示”工作吗?

  此刻,当权力与民意达成一种同质性的时候,我要说的是,按法律办,不是按权力意志办,一如亦非按网络民意办。文明社会就是一个分工社会,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没有一个人是全能的,也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是全能的。因此,正如职业分工是必然的,权力分工当然也是必然的。所谓“术业有专攻”,行政既然没有专攻法律,它的权力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法律就不是权力,而是权力的工具。假如我们不可设想一个法官去干预行政首长的事务;那么,我们又何以能接受一个行政首长干预法官事务呢。分工如果是任何一个社会的文明之道,那么,权力的分工,更是任何一个社会的政治文明之道。

  行政批示,法院执行,请问法院执行的是谁的意志。批示本身就是一种告示:行政权在法权之上,法律意志服从行政意志。多年以来,我们不时听到来自行政批示的“严打”和“严惩”,岂料这一套行政语言而非法律语言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四个字,是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权力如果依法,就不可以对法律发号任何施令,哪怕它是正确的。就此案言,它的正确在于该批示高度体现了民意,故民意为之鼓舞。可是民意也须有所考虑,权力意志和民意并不吻合、甚至相反的情况,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可能随时出现。届时,法律如果没有自己的意志而只能服从权力的意志,请问,社会公正何由体现?

  法治社会,找不到任何一级行政长官对任何一种案件进行批示的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是为政之常识:法未授权皆不许。既然“依法治国”是宪法对权力提出的要求,那么,权力者理当养成尊重法律的习惯。我知道,这很不容易,因为它和权力的本性冲突。惟因如此,这才是对官员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其实是基本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要求甚至是要求官员面对具体案件时,克制自己善的冲动。当年“筹安六君子”的杨度虽为洪宪效力,但他还是很懂得“权不逾宪”的治国要义:“盖立宪者,国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国人,皆不能为法律外之行动。贤者不能逾法律而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为恶。”针对此案,我不妨把其中的“贤者不能逾法律而为善”缩改为“权不逾法而为善”,并以此请权力者自律。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