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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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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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诊考生另辟“人性考场”
  ↓高考防疫不能让确诊考生当牺牲品    上海商报 6月5日 作者 吴江

  记者获悉,为做好2009年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河南省招办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预案规定,甲型H1N1流感确诊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有疑似症状和与确诊病人有接触史的考生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河南日报》 6月4日)

  [上海商报一评]

  河南省的这个规定体现了对于健康与生命的关爱。尤其是放在当下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关键时期,不让高考考场成为甲型流感的扩散之地,不仅十分必要,更是高考组织者的基本责任。

  按照河南省的规定,不幸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考生,恐怕少不了还得去忍受成为“复读生”的不幸。

  事实上,是否放弃高考其实更应由当事人来决定,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更无权剥夺这一权利。一定会有人说,假如允许确诊甲型H1N1流感考生参加考试,无论是考生病情加剧,抑或是造成流感传播和扩散,实在都不好交代。拒绝确诊考生高考,也是特殊条件下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果真没有办法吗?

  只要确诊考生身体允许,有意参加高考,显然没有任何理由一口回绝。至于防止确诊考生传播疫情,也并非没有办法,灾区可以有特殊考场,隔离病房里也同样可以成为特殊考场,只要对进出隔离病房的试卷做好消毒工作,确诊患者参加高考与确保高考考场不扩散疫情,其实并非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此外,当确诊患者被拒绝参加高考时,甚至极有可能导致出现症状的疑似病例考生为了保住高考权利而拒绝就诊,冒险参考,如此一来,倒是极有可能因为无视确诊考生的参考权利而导致考场疫情传播。

  一言以蔽之,高考考场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确责无旁贷,但是确诊考生的高考权利却并不能因此而被剥夺,更不能让“确诊考生”当牺牲品。

  [现代快报再评]

  看到这则评论,我的心情很复杂。作者不赞成河南省招办关于“甲型H1N1流感确诊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的规定,郑重其事地讲了一大篇道理,它站在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讲得理直气壮。这反映了这些年来人权观念的巨大进步,不再认为把集体利益与个人权利对立,反对以集体利益轻易地“压倒”个人权利。

  前些天在南方网参加一个谈话节目,警方的谈判专家讲为什么要花费那么多公共资源劝下而不是用专政手段迅速“拿下”在交通要道搞“跳桥秀”的人,对人权观念的进步也深有感触并为之欣慰。

  但是,能否参加高考并不是什么人命关天的事。不可以特事特办,结合那极个别的确诊考生平时的成绩,稍后让他参加相应范围内的学校的自主招生吗?高校本来就有备取和调剂名额。或者还有更好的办法。总之,没必要把高考权利强调到高于本人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程度。人权本来就是分层次的,对于个人对于他人,生命权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另有一点我一直耿耿于怀。我不赞成国外有些人对中国的批评,说我们是“过度防范”,预防的成本再高也比蔓延后才不得不治的损失小得多。但是,今年我国有那么多省市发生了手足口病流行,不少少年儿童受害,与防治甲流相比,重视的程度不可相提并论。我不知这种“差别待遇”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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