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中国新闻/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消费者受损可要求10倍赔偿
· “准新郎”再传染一名化妆师
· 基层医院将有5%自主权
· “小产权房转正”和不用列举的权利
· 今天的童年,还有多少“知了声声”
· 公众应参与基本药物目录制定
· 价格不悬殊,小产权房即无困局
· 请以儿童的名义反思教育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6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小产权房转正”和不用列举的权利
  ■热点纵论

  深圳近日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其中规定违法建筑除未申报的外,符合确认条件的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产证。这标志着深圳的小产权房可能拿到全国首个“准生证”。业内人士估计,这将对商品房形成灾难性冲击。

  (5月31日《重庆晚报》)

  产权本没有大小之分,是权力划定了大小产权的界限,并据此建立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人们指责小产权房之非法,往往是基于其对权力秩序的冲击上,以为凡是权力认可的权利才是权利,凡是没有被权力认可,或者被权力有意无意忽略的,都不是权利。这样的观念本身是错误的,有限的应该是权力,而不是权利,“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忽略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这就是权利的非列举性,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小产权房转正”只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理性回归,没必要大惊小怪。

  长期以来,义务本位的传统,使得我们对于权利的非列举性很不适应,没有法律的认可,人们往往不敢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领域,权力者往往也视自己获得了“可以自由狩错的许可证”,肆意划定的公民的权利界限。

  小产权房,其“小”在于权力给其划定的“权利小”,比如小产权房非流通性,而小产权房,其“权”往往源于历史,源于居者有其屋的事实,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权利。小产权房,其实就是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一概排斥小产权房之权利性质,往往会引起强烈的反感,也不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但如果一概将小产权房视为法律上所规定的产权房,又将对既有权力秩序造成冲击。

  深圳的举动明确了一个浅显的道理:权力必须尊重未列举的权利,同时要努力在保护的基础上将其纳入现代的法律体系,使得自然的权利能够更好地变为公民自身的利益。(邹云翔)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