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为供电公司拆铜排,实则单独或纠集数人,在小区内盗窃电力设备,作案31次,赃物价值合计近9万元。日前,北塘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依法判处沈某等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沈某向陶某、周某等谎称为供电公司拆铜排,并私制“供电抢修19”的牌子在盗窃时使用,单独或纠集陶某等人,在无锡市民丰西苑小区变电站、嘉德花园变电站、凤宾家园变电站等地,指使陶某等采用拆铜排等手法盗窃作案,陶某起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盗窃,但在确认沈某带领他们拆铜排是盗窃行为的情况下继续参与了盗窃。
法院认为,沈某单独或纠集陶某等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陶某等人事先与沈某未有盗窃犯意的沟通和预谋,但在确认沈某带领其拆铜排的行为是盗窃后仍继续参与作案,应当从其确认明知是盗窃开始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认定沈某盗窃31次,合计近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故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其余被告人都受到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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