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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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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造假办离婚 她状告民政局

  祖籍海南文昌的香港女子林某,1995年在文昌市民政局与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林某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都跟随她在香港定居。林某的丈夫吴某于2001年5月被批准赴香港定居,与妻儿生活在一起。

  2006年11月,吴某在香港不辞而别,不知去向。随后,林某在香港的家中偶然发现一张丈夫和她的“离婚证”,登记日期为2001年1月22日,发证机关为海南省文昌市民政局。对此,林某感到莫名其妙,她根本没有和丈夫吴某办理过离婚手续。

  为弄清楚事实的真相,林某到文昌市民政局查问,发现有人冒充她签名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于是,林某将文昌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文昌女子

  深圳打工恋上同乡帅哥

  26日上午,林某向记者谈起自己的不幸遭遇时,流下了委屈而伤心的泪水。

  林某祖籍文昌南阳镇,今年48岁,家里有兄弟姐妹五个,她的父亲1975年1月在香港定居,她的母亲1978年也赴港定居,除了她的大姐仍居住在老家文昌外,她的其他兄弟姐妹随父母定居在香港。

  1984年初,23岁的林某在深圳打工时认识比她小两岁的文昌老乡吴某。吴某是文昌会文镇人,长得很帅气,在深圳一家企业做机工。两人相识一段时间后,林某对吴某产生好感,逐渐地,两个身在异乡的年轻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林某的家人得知她和吴某谈恋爱的消息,并不赞成。家人劝她说,去香港可以找到经济条件好的男朋友,家人都希望她能有个好的归宿。但是林某不顾家人的劝阻,依然和吴某保持着恋爱关系,对他不离不弃。

  赴港定居

  返回文昌与男朋友结婚

  1989年2月,林某赴香港定居。她并没有嫌弃在深圳打工时认识的男朋友,她经常往返于香港和深圳,与男朋友吴某一直保持着亲密的恋爱关系。

  1994年2月10日,林某和男友吴某同居。后来,林某在香港生下第一个儿子。林某的家人见她已下定决心,也不再反对。

  1995年5月5日,林某从香港回文昌,和男朋友吴某在文昌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1998年10月19日,林某结婚后在香港生下了第二个儿子,两个儿子都跟随林某定居在香港。在吴某没有移居香港之前,夫妻俩分居两地。林某在香港抚养两个儿子,既当妈又当爹,辛辛苦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由于天各一方,她对丈夫在内地的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

  夫妻分居

  婚后6年丈夫赴港定居

  林某自己以为,她和丈夫是经过很多的风雨和波折才走到一起的,她深信夫妻之间的感情是真挚的。虽然两地分居,但是她相信丈夫对她的感情是可以信得过的,一直以来她对丈夫很放心。

  在林某及其家人的帮助下,2001年5月30日,吴某获准赴香港定居。2001年6月14日,吴某办理了香港居民身份证,在办理身份证的有关登记资料上,在妻子姓名一栏中,他填写了林某的名字。

  吴某赴香港定居后,与妻子林某和两个儿子生活团聚在一起,起初一家人其乐融融。

  令林某感到难以理解的是,丈夫来港定居后,经常以身体欠佳和做生意为由,离开香港回内地。2004年,吴某因腰间盘突出在香港治疗,妻子为他四处奔波,借钱为他治病,对他悉心照料。2005年底,吴某的病情康复后,出去找工作,在香港一家客运公司当司机,月收入12000港元至13000港元,林某也出去找兼职做,月收入几千港元。一家四口的生活过得还算不错。

  丈夫失踪

  妻子家中发现一张离婚证

  谁知好景不长,林某没想到丈夫病愈工作后不到两个月,就一反常态,对她诸多挑剔,不理不睬, 对孩子也漠不关心,经常不回家吃饭,在外面过夜。

  2006年9月24日,因为一些琐事,吴某当晚没有回家。次日,趁林某上班不在家时,吴某收拾行李离开家门。起初林某没有在意,可好几天过去了,一直不见丈夫的踪影,丈夫的手机号码也改了。林某托人找吴某,但没有音讯。林某感觉事情有些蹊跷。她在家里翻箱倒柜,发现自己和丈夫的结婚证以及一些以往丈夫写给她的信件不见了。留下的竟然是一张她和丈夫的“离婚证”。该“离婚证”编号为“文府(婚离字)第2号”,颁发日期为2001年1月22日,那时吴某还没有获准赴港定居。

  2006年11月11日,林某以丈夫吴某失踪为由,向香港警方报案。

  随后,林某到处找吴某的朋友和熟人了解情况,打听吴某的下落。打听到的结果让林某大吃一惊。吴某的一些熟人告诉林某,吴某在外面有很多女人,先后与广东深圳、海南琼海和香港等地的多个女人鬼混,以“香港客”的身份在内地招摇撞骗,欺骗一些女子,谎称可以为她们申请办理赴香港定居的手续。

  查明真相

  有人弄虚作假办理离婚证

  得知这些情况后,林某异常气愤。为查明真相,2007年5月底,林某带着复杂的心情回到文昌。2007年5月28日上午,她来到文昌市民政局了解情况,通过查阅离婚证登记材料,发现文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证人员,在她本人不在场、未经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假冒她签名的登记材料,办理了“离婚证”。对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擅自作出不恰当的处理,严重破坏了她的家庭。

  查明真相后,林某的精神受到严重的打击,她经常以泪洗面,后来还请心理医生做心理辅导。

  2007年12月底,林某向文昌市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但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愤而起诉

  将文昌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12月25日,气愤的林某向文昌市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将文昌市民政局和吴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文昌市民政局颁发的文府(婚离字)第2号离婚证并撤销离婚登记。2008年1月3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林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文昌市民政局办理的文府(婚离字)第2号离婚证的登记材料上她本人的签名笔迹和手印进行鉴定。2008年3月28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向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委托鉴定函,对此进行鉴定。

  2008年7月23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要求鉴定的文府(婚离字)第2号离婚登记签名笔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5份检材中要求鉴定的“林某”签名笔迹为同一人所写,但与林某的笔迹样本进行比对检验后发现,两者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以及每个单字的写法、运笔、笔顺、搭配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均存在明显的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2008年7月28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为:要求鉴定的“林某”签名笔迹均不是林某本人所写。

  一审裁定:

  超过起诉期限

  驳回原告起诉

  今年5月21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裁定。法院认为,文府(婚离字)第2号离婚证的颁证日期为2001年1月22日,而原告林某的起诉时间为2008年1月3日,已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

  林某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于今年5月25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林某在上诉状中称:一审裁定认为超出起诉期限是错误的。在本案中,被告文昌市民政局采取伪造上诉人签字的手段办理离婚证,根本没有制作和送达给上诉人任何的法律文书。而一审法院却以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文昌市民政局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颁发离婚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撤销被告颁发的文府(婚离字)第2号离婚证并撤销离婚登记。

  就此案,26日记者采访了被告文昌市民政局局长周安健。周安健称,文府(婚离字)第2号离婚证的颁证日期是2001年1月22日,当时他还没有调来文昌市民政局,他是去年才到文昌市民政局工作的。具体情况记者可以向当时的办理人员了解。

  记者随后联系采访了2001年1月22日办理文府(婚离字)第2号离婚证的经办人邢诒柏。邢诒柏告诉记者,时间过得太久了,具体情况他现在记不清了。据《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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