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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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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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值得玩味的微妙变化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死得光荣 中国青年报 5月20日 作者 杨育

  5月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报了“5·10”案的相关细节和情况,女服务员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拘。目前,她仍在医院接受检查和鉴定。(《京华时报》5月19日)

  [中国青年报一评]

  想必经过几天来媒体的跟踪报道,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一案,基本有了头绪。从客观的报道中不难发现,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实为“事出有因”。比如,遭到邓贵大等人向她提出的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无理要求,邓贵大还用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击去。最为值得注意的是,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坐”到沙发上。如此等等。

  而命案之所以发生,在于不堪忍受的邓玉娇做出了反抗的举动,她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刺去,致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该说,案情的脉络已经十分清晰,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并不是有预谋的,且案发后邓玉娇自己打电话报的警,并没有逃离现场,怎么就会“涉嫌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的前提是要有目的性,是主观上故意,行动上主动。而邓玉娇在此案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假如她确实涉嫌“故意杀人”,那么其目的性是什么?为什么要杀一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杀死邓贵大对她有何益处?显然,这些问题都值得探究。

  法律虽然是严肃并且严谨的,但并不是“僵死”的。从事实来看,邓玉娇面对邓贵大等三人,显然属于弱者。如果确认邓玉娇属“故意杀人”,那么,相对于邓玉娇的“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岂不是“死得光荣”?

  而事实上,邓玉娇才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邓贵大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寻求异性服务不说,还用钱击邓玉娇头部、肩部,充满了挑衅、侮辱的意味,其间还动手将邓玉娇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早已丧失了一个干部应有的道德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与街头流氓又有何区别?

  所以,指控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值得推敲。虽然邓玉娇刺死了邓贵大,但这并不是说邓玉娇具有杀死邓贵大的主观故意,并不是说邓玉娇有预谋、有目的地行凶。而邓贵大等人的行径,首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他人心理上、身体上的伤害,这些因素如果不予以充分考虑,那么,邓贵大作为“受害者”,或许还会因为邓玉娇的“故意杀人”而享受到“因公殉职”的待遇,这种原本违法违纪的人,值得同情吗?

  [现代快报再评]

  “故意杀人”是最重的罪名,国外叫“一级谋杀罪”,一要蓄意而非过失,二要存心致人于死地而非伤害。潘金莲下毒就是这种罪。警方提出的罪名虽然还要经检察院确认才能提起公诉,还要法院裁判才能算数,但这种立案倾向性就很可怕。

  再看警方对当事另一方的态度。三次通报案性的用词微妙的变化已为人们所关注。近日,巴东县公安局长杨立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性)交易未发生,特殊服务只能定为异性洗浴”,这是什么逻辑?“交易未发生”是因为邓玉娇拒绝交易,怎么能改变黄德智要求提供“特殊服务”的事实?杨局长最后对记者说:“我分析就是黄德智与邓玉娇发生争吵,邓贵大过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达一种不满吧。”“从整个情节看,确实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这件事公众、媒体要把它定位为一个悲剧,对死者、生者家人来说,也是悲剧。”多么轻松的回答,此案就像邻里吵架一般平淡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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